根据交通部通知,在国家交通和车辆税费改革方案正式公布实施之前,各地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部等部门关于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2号)精神,继续做好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交通规费征收工作对交通基础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加强对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工作的领导,积极主动与当地财政、公安等部门联系,密切协作,及时解决征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维护正常的征费秩序,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筹集更多的资金。
二、各缴费义务人要严格按国家和省现行征缴政策、办法和标准,自觉到当地征稽机构缴纳各项交通规费。对目前社会上存在的偷、逃、漏、欠规费的行为,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和人员将继续进行稽查、追缴并依法收取滞纳金和罚款,对妨碍征缴人员执行公务的,要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级交通规费征稽机构要认真学习和坚决贯彻执行全国人大、国务院以及交通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法规、文件,以国家利益为重,恪尽职守,照章收费,确保公路养路费等交通规费征收稽查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