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不仅一种非价值行为的此在,而且一种肯定的价值行为的欠缺或匮乏都可能是这种恨的动机。故这条定理不是说,非价值行为并不是肯定的行为,如像(肯定的)价值行为,而只是这种行为的匮乏。这种说法完全是一种形而上的乐观主义的专断,它类似于下述断言:任何价值行为只以非价值行为的此在之终止为前提——一种同样专断的形而上的乐观主义观点。假如对一件(肯定的)坏事获得的任何认识也必定引起憎恨(事实绝非如此),那只会产生矛盾。因为坏事也可能被澄清,甚至可能被爱,只要它譬如作为较低层级的坏事——不仅偶然而且必然地——构成一件较高层级的好事或一件符合道义的好事产生的条件。
所以,虽然恨与爱是对立的情感行为方式——这就排除了在一项行动的同一价值取向中爱憎同一事物,但它们并非同等本源的行为方式。我们的心灵以爱为第一规定,而不是以恨:恨只是对一种总之错误的爱的反应。有句话人们常讲,似乎成了格言,但是没有道理:谁不能恨,也就不能爱。反过来讲方才言之有理:谁不能爱,也就不能恨。因此,怨恨之爱(Ressentimentliebe)的含义是,一切如此被“爱”的东西只是作为另一种曾经被恨的东西的对立面被爱。这种怨恨之爱之所以产生的规律也仅仅涉及一种假爱(scheinliebe)的形成,而不是涉及一种真爱的形成。就连怨恨之人本来也爱他在自己的情状中所恨的事物——只是由于不曾占有它们或无力获取它们,恨才发泄到这些事物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