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特定的社会中,个人的道德法典在很大程度上是一致的。当然也会有差异,甚至在原始社会也是如此。在我们的社会里,人们对于海滩上不分性别的裸体是否适当,对于吸大麻是否合适看法不一,但是对于一系列重要问题(大多是受刑法惩罚的事情),例如谋杀、持枪抢劫、绑架、强暴、强奸、溺婴、虐待儿童和违背诺言;以及以微不足道的代价就能为处境可悲的人提供帮助但却没有这样做,等等,我们的看法却没有分歧。
个人道德法典的相似或重叠使我们能够给出一个特定社会的“道德法典”的定义:先列出至少为一个人的道德法典所快乐或禁止的各种行为,然后根据它们在那个社会里的个人道德法典中出现的频率,在名单上排列出各个条目的秩序。因而我们能够挑选出在成年人中几乎是普遍存在的那些条目,并把他们命名为“社会的道德法典”。另一种用于这种表达的方式是同样有用的,即在所有条目中、在整个的群体里选择一个侧面(带有强烈程度的百分数说明),并把这说成是“社会的道德法典”。我在使用这一术语时,通常指的是第一种意义。